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利益偏好与身份认同.第4版/(美)W。理查德·斯科特 著;姚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太原股票开户去哪里,2020.4
1.政治学中的行为主义视角试图切断政治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联系,把政治学重新确立伟一种理论导向的经验科学。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主义视角使得人们的关注点从政治结构转向政治行为。他们主张,如果要理解政治、解释政治的结果,分析者就应当集中关注权力的非正式分配、政治态度与政治行为,而非政治制度的正式属性。他们关注投票行为、政党的组建与公共舆论。他们也是简化还原论者,他们把关注重点从政治规则与结构转向政治行为。这种转向与功利主义相伴而生,认为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分配。那么研究政治就是研究谁在何时如何获得什么。它是输入主义者,它的关注焦点不再是政治系统的内部运转即这种制度结构可能对政治结果的影响,而是社会对政治系统——制度性的政治结构——的输入(如投票、利益群体的压力、金钱)(9-10)
2.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是在反对行为主义革命过度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当今的政治学新制度主义不再去对历史进行形态描述,而是试图重新强调规范框架与规则系统对于社会与政治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制约、赋权作用。(10)
3.韦伯认为,不是只有一种的合理性,而是存在几种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主要是考虑通过特定手段获取物质的目的,价值合理性则是强调目的或最终价值的重要性。传统合理性则关注的是信仰在维持传统结构中的重要性。韦伯的思想,为后来人们提出新的理论铺平了道路。这类新的理论认为社会的各个领域或部门以及构成这些领域或部门的组织,实际上包含了关于合理性行为的多重性的、竞争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包含了各种不同的制度逻辑。(16)
4.帕森斯试图把主观与客观的视角糅合在一起研究社会行动。他强调规范框架独立于具体社会行动者而存在,分析者需要考虑行动者对于他们自己的“导向”。在持续关系中的行动者必须以共同规范标准系统或价值观范式作为他自己的活动导向的意义上,行动系统被制度化了。随着这样的规范系统逐渐内化,对它的遵守就成为行动者自己人格的一种倾向。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化的行动是由“道德性”而非工具性关注驱动的。个体遵守制度性规范的基本动机,在于这种规范对个人所施加的道德权威。行动者之所以遵守规范,是因为行动者相信某种价值标准,而不是出于自私自利的考虑。(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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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塞尔兹尼克把视为理性行动的结构性表达的组织(即作为设计用来获取特定目标的机器或工具),与视为适应性的、有机的、受其参与者的社会特性及其所处环境要求的影响的系统之组织相区别。作为一种工具性的机器并为获取特定目标而创造的“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同程度第转化为制度。(25)
6.斯廷施凯姆把制度界定为一种结构,在其中有权力的人们效忠于某些价值观或利益。只有那些坚持和拥护某种价值或利益的人们占有和保护权力,这种价值观才能得到保持,或者这种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和实现。(27)
7.休斯将制度界定为一种相对稳定持久的、独特的社会类别的确立。制度的实质要求包括A一套民德或者正式的规则,或二者俱备。B在已确立的互补性空间与职位中的人们的集体行动。前一个要素体现的是制度的持续性,后一个要素体现的是协调或组织化。(27-28)
8.帕森斯认为,社会中存在的这些更大的规范结构起着对组织的存在提供合法性的作用,但是,更具体地讲,这些更大的规范结构的作用,就是使那些实现组织的价值所必需的重要功能运行模式合法化。(29)
9.帕森斯认为组织常常会逐渐垂直地分化为三个各自不同的层次:技术层次的组织,主要关注生产活动;管理层次的组织,主要关注组织与共同体、社会之规范和习俗之间的联系。每个组织都是某个更大的社会系统的子系统,这种更大的社会系统是组织的意义,合法性的根源,是使得组织的目标的执行得以可能的更高层次的支持根源。(30)
10.历史制度主义关注政治体制的性质,研究这些结构影响冲突的特征与结果之方式,强调这些结构是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的,以及是如何影响或塑造行动者的利益概念的。政治制度并非完全源于其他社会结构,而且政治制度对于社会现象有自己独立的影响。社会安排并非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个体选择和行为的聚合性产物,而是个体行为的意外的因素和受约束性选择的结果;历史往往并不是一种“有效率”的过程——一种快速走向唯一解决方案的过程,而是一种非决定论的和背景-依赖的过程。这种历史学派中的一些学者,持有一种社会建构主义立场,认为行动者的能力与偏好也就是行动者的性质,要受到广泛的制度框架的影响,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他们认为,个体的偏好并不稳定,且往往来源于选择而不是先于选择和决定选择。制度建构行动者,确定他们的行动方式;制度约束行动者,但同时也为行动者赋权。这个视角的分析,认为各种具体的制度形式——议程、关注、偏好和行为模式——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强烈的影响。因此试图对这些具体的制度形式进行深入研究。(40-41)
11.历史制度主义指出,政治系统不是一种中立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外部利益群体彼此竞争;相反,政治系统是一种复杂的空间和领域,会形成独立的利益群体和优势群体,它们的规则与程序对正在进行的所有交易事件都会施加重要的影响。这一理论路向在解释这些结构的起源时,坚持的是一种历史重构理论。虽然个体建构了这些结构,但并不能确定这些结构是否将产生他们所意图的结果。个体当前的选择和机会,受到过去选择的制约,并要以过去的选择为前提。制度一旦确立,就会对以后的个人决策与各种建立制度的行为产生持续性影响。(41)
12.理论选择理论视制度为统治或规则系统,但是认为它们是被有意识地建构的大厦,这些大厦是由寻求增进或保护其利益的个体确立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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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尽管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都认为,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的预设与视角之间仍然存在着重要的区别。理性选择理论更可能强调制度的微观基础,往往认为制度是设计出来的,目的是解决个体遭遇的集体行动问题。相反,历史制度主义更可能强调一种宏观视角,往往认为制度是演化生成的,并影响个体的偏好与行为。理性选择理论更可能把偏好视为行动者的固定不变的属性特征;而历史制度主义则更可能认为偏好本身还需要研究,认为偏好出现于情境之中,具有情境的具体性,随着情境的的变化而变化。(43-44)
14.首先,我对制度概念给出了如下一个综合性的定义: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要素,这些要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也为人们提供稳定性和意义,从而使得人们的以展开各种活动。(58-59)
15.这一制度概念尽管极其强调社会生活的符号层面的重要性,但也十分关注生产与再生产这些符号层面的活动,以及维持它们的资源。制度如果只体现在口头话语和物理客体中就是死的。所有这些表象,只有在实际的人类行为中被不断地唤醒,才不会丧失主观的实在性。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的概念必须包括各种资源——物质与人,才能说明权力的非对称性。如果规则和规范要有效力,就必须得到具有奖惩作用的权力的支持,而文化信念想要持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必须与资源相联系,并常常体现在资源中。反过来,那些拥有表现为额外资源之权力的人,都试图使权力的行动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60)
16.很多学者在研究制度之时,特别强调制度对行为的控制与限制,认为制度通过界定法律、道德和文化的边界,而对行为施加严格的制约,把合法的活动与非法的活动区别开。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制度对行动者及其活动也具有支持和赋权的作用。制度既对行动产生禁止和制约的作用,也为行动提供指引和资源的支持。(60)
17.所有的学者都强调制度的规制性层面:制度制约、规制、调节行为。规制性过程包括确立规制、监督他人遵守规则,以及如果有必要,还包括实施奖惩以图影响将来的行为。这些过程可能通过分散的、非正式的机制而运行,包括实施如羞辱性的活动和回避性的活动之类的社会习俗;也可能是高度正式化的,并通过设置和安排诸如警察与法院等专门机构来实施。(62)
18.虽然规制概念难免使人想到压制和约束的情况,但很多规制性规制对于行动者及其行动具有使能和赋权作用,如许可某类行动者采取行动、获得特殊权力和收益等。因此,制度既具有制约社会行为又具有使能的功能。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私人领域,规制过程更可能依赖向的激励,如增加报酬、收益等。而在公共行政领域中规制过程更可能依赖消极的惩罚,如税收、惩罚和监禁等。但是公共部门中的行动者,也能够向社会行动者赋权或者限制、剥夺其权力,从而使社会行动者要么拥有更广泛的权力,要么受到更严格的权力限制。权力、惩罚和自利策略,是规制性制度的核心成分。但是它们也常常因为调节运用权力的其他规则的存在而得到控制和约束。当强制性权力既受到规则的支持又受到规则的约束时,就是一种威权状态,而权力也就被制度化了。(63-64)
19.规制性制度要素背后的逻辑,就是一种工具性逻辑。也就是说,由个体起草和制定他们认为将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规则,而个体之所以遵守法律与规则,也是因为他们希望获得随之而来的回报,或者希望免于惩罚。因为这种逻辑,所以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围绕规制性制度要素展开研究。(65)
20.制度是一种稳定的规则系统,其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规则系统,得到了监督和惩罚力量的支持,并影响行动者的利益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内疚或无辜的情感。(66)
21.第二大理论群体则主要强调规范性制度要素。这种规范性规则,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生活的规定性、价值评价性和义务责任性层面。规范系统包括了价值观和规范。所谓价值观,就是指优先追求或可取的概念,它为人们比较和评估现有的结构或行为提供了标准。规范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定义了追求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规范系统界定了目标或目的(例如,赢得游戏,获得利润),但也指定适当的方式去追求它们(例如,规定游戏的规则、公平商业的概念等)。(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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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着眼于规范性要素的学者强调的是适当性逻辑而非工具性逻辑。行动者的首要任务不是“选择何种行为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而是在给定的情境中以及在给定的角色下,如何行事才是适当的行为。”(68)
23.与规制系统一样,人在面对规范性系统时,也会产生强烈的情感。但是,这些情感与那些因违背规制与法律而引起的情感多少有些不同。因为违背规范而引起的情感主要是羞耻感,而对于那些遵守规范的模范行动者来说,他们产生的情感则是骄傲与荣誉感。违背或遵从规范、会涉及各种自我评价:强烈的懊悔和自责,或者更加有自尊。这类情感为行动者遵从主流规范提供了强有力的诱因。持有规范性制度概念的理论家们认为,社会信仰和规范如果内化于他人,就会发挥稳定作用。(68)
24.第三类制度主义者则强调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认为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建构人们关于社会实在性质的共同理解,以及创造了形成意义的认知框架。(69)
25.“如果要在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并兴旺发达,组织除了需要物质资源和技术信息之外,还需要其他东西。它们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接受和信任。简言之,它们需要合法性才能生存和发展。马克·萨奇曼对合法性概念做了如下界定:”所谓合法性是指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根据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定义系统,被普遍认为是适当的、合意的。”合法性是普遍性的评价,而非就特定事件的评价,是客观上拥有的,但需要主观地创造”。萨奇曼所谓的各种“社会建构系统”实际上就是制度框架。(74)
26.在社会行动的分类上,马克斯·韦伯特别强调指出,一个人行动者之所以采取某种社会行动,往往是因为其认为这种社会行动具有某种合法性,受到的是合法律令的指引,而这些合法律令是一套确定的原则,行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这些原则是强制性的或者模范性的,必须依其行事。在其经验研究和历史研究中,他运用这一理论视角来分析诸如公司和政府等权力结构的合法性,提出当权力的行使得到流行的、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规范支持时,权力就逐渐被合法化为权威,或者是传统型权威、或者是魅力型权威,或者是理性-合法型权威。帕森斯则有一种文化-制度视角,并把合法性分析拓展到组织目标等现象上,认为组织目标的合法性程度,与其同既有社会价值的一致性程度呈正比。(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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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在制度主义者看来,合法性并非可以占有或交换的一般物品,而是一种状态,体现的是与相关规则和法律、规范价值观或者文化-认知框架之间的呼应或亲和性。合法性犹如氧气,看不见却十分重要,一刻也不可少,没有它就会痛苦不堪,所以合法性不是某个具体的物件,而是能够在社会上立足和存在的根本条件之一。(75)
28.伯格与拉克曼认为,合法性会激发第二阶段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随着行为模式的不断重复,在参与者之间激发共同的意义,制度化的活动即秩序得以形成;然后在第二阶段,这种秩序的合法性又会把秩序与更广泛的文化结构、规范或规则关联起来。合法性通过把认知的真实有效性归因于其客观化的意义,来解释和辩护制度性秩序的正当性。(75)
29.卡塞林·约翰逊得出合法性过程包括四个阶段:创新、本地有效性、扩散,以及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新的行动要合法化,首先要被本地接受,而一旦它被视为一种真实的社会事实,就会更容易被其他地方情境中的行动者采纳。随着成功的扩散,这种新的社会客体,就会要求获得更广泛的接受,成为社会共有文化的一部分。(75)
30.这三大制度要素提供了三种相关但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关注规制性制度要素的那些理论,强调遵守规则是合法性的基础,认为合法的组织是那些根据相关法律与准法律的要求而建立和运行的组织,关注规范性制度要素的那些理论,强调合法性背后较深层的道德基础。比起规制性控制来说,规范性控制更有可能被行动者内化。因此,促进行动者遵守规范的激励因素,除了外在的物质奖赏,还可能包括内在的本质的激励。关注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那些理论,则强调通过遵守共同的情境定义、参照框架,或者被认可的角色模版或结构模版才能获得合法性。为了与特定的请情境相联系而采纳正统的结构或身份,其实就是通过认知一致性来寻求合法性,因为这种合法性依赖于前意识的、被示若当然而接受的各种理解或认知框架。(77)
31.社会学反对孤立的个体决策者假定和原子论观点,而支持一种“有机论”,认为任何因素的本质特征都是它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之结果。互动中的行动者建构了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反过来又建构了行动者。行动者以前互动的产物——规范、规则、信仰和资源——为个体决策提供了各种情境性因素。(85)
32.韦伯认为理性行动包括工具理性行动和实质理性行动。前者是工具、计算意义上的理性行动。关注的是手段-结果之间的联系;后者则受到重要价值观的驱动,是以直接实现内在价值为导向的理性行动,关注的则是所追求的结果。(85)
33.马奇提出了“工具主义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区分。他认为,遵循工具主义逻辑的行为往往追求的是在某种情境中的具体物质利益,而遵循适当性逻辑的行动则关注的是“如果我的角色在这种情境中是既定的,那么这种情境对于我的期待是什么?适当性逻辑强调的是制度的规范性要素,认为选择根植于社会情境之中,行动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必须参照一定的道德框架,要考虑特定个体在特定情境中与他人的关系和责任。这种适当性逻辑限制甚至取代了个人工具主义行为。(86)
34.在制度理论模型中存在两大争论。其一是应该关注规制性规则,强调其有助于在一系列给定的、具有确定利益的行动者之间建构行动,还是应该强调建构性规则,给予其首要地位,认为这种规则创造了各种独特的行动者类型和相关的行动模式。其二是社会科学界对于理性选择理论解释人类行为是否有用也存在着争论。我们是应该根据更加严格的工具主义逻辑,还是应该根据更加宽泛的、更具社会嵌入性的逻辑来解释制度的前因后果。(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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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整个社会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那些强调行动面临结构性与文化性制约的理论家们与那些强调个体行动者在各种事件中“起着某种作用的”理论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对立和紧张。这是自由与控制矛盾的翻版。制度理论的主旨在于,优先强调社会结构的持续性和制约性,但应同样关注个人行动者也会采取行动来创造、维持和变革制度。(95)
36.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告诉我们,社会的结构是包括各种社会活动的模式化以及跨越时空关系的模式化。社会结构不过是作为模式化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当然也整合了在历史过程中被不断再生产的规则、关系与资源。吉登斯称此为“社会结构的二重性”,认为社会结构既是社会行动的产物又是社会行动的平台。社会结构有双重角色,因为它们既是他们所组织的实践的中介,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而且这一过程总是历史地循环进行。个体行动者进行实践,这些实践在一些方面受到既有社会结构的制约,但同时在另一方面又得到社会结构赋权。社会结构是由规则(社会生活实践及其再生产的一般程序)与资源(用来增加或维持权力的人类或非人类资源)构成。制度就是由那些得到更强大的关系和更牢固的资源支持的,被更强烈地坚持的规则构成的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制度化实践就是那些深深嵌入具体时空之中的实践。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认为,行动者在参与社会结构的持续性生产和再生产时候,会创造、遵守的规则并利用资源。行动者具有思考和应对各种日常生活情境的理解能力,能够习惯性地监控自己与他人的行动结果。能动性指的是行动者具有影响社会世界的能力,如能够改变规则、社会关系或资源分配的能力。结构化理论承认能动性的存在,持有一种非决定论的“意愿性行动概念:行动者既然能够用”如果不这样,就采取另外的行动“的策略,那么也意味着其能够干预这个世界或者能够抑制这样的干预,并影响特定过程的结果或者特定事件的状态。因此,能动性概念也考虑了权力在各种制度过程中的作用。(96-97)
37.制度是如何出现的,又是如何获得稳定性,合法性与支持者的?制度来自何处?制度是如何被建构的?创造制度的行动者是谁?是什么因素或力量使得新制度得以出现?(114)
38.萨姆纳认为很多制度是无根的水芹,是相互依赖的活动的意外结果,并随着时间的进程而不断演化,但是其他制度则是由有目的的行动者有意识地设计和制定的。斯特朗等人对此进行了修正,认为对于制度的建构和生成,存在着”自然生成”与能动建构的两种解释立场。自然生成视角认为制度化是“一种自然的、没有受到人的指引的过程的”。在存在着多个行动者参与的情境中,这些行动者会试图理解他们共同情境的意义并形成他们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又会慢慢地逐渐成为习惯,互相强化,并作为“人们应对同类问题的”方式而传递给其他人,而整个过程都是无意识地进行和完成的。。某种组织形式之所以不断地扩散和流行,被越来越多的组织接受,越来越被制度化,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是自然而然的组织形式并予以接受”。在这种自然主义视角,制度不是追求利益的能动者之有目的的行动所创造的,而是出现于面临相似情境的行动者之集体意义理解和问题解决行为。相反,能动建构立场或视角则强调必须把具体的行动者视为能动者,他们才是制度生成的原因,正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目的地创造了制度。对制度过程的解释必须考虑行动者的能动性。那些关于高度制度化的组织的研究往往忽视个人利益与权力过程的作用,因为对立性的利益群体一直受到压制。持不同意见者被迫保持沉默。在制度变迁过程特别是制度建构过程中,权力博弈的作用更加值得重视。(118)
39.作为结果的“制度化”概念,把组织结构与实践置于利益与政治范畴之外,相反,作为过程的“制度化”概念是一个政治概念,并深刻地反映了有组织的利益群体以及为了利益而动员起来的各种行动者的相对权力。(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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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那些研究规制性制度要素的理论更可能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个人是一种能动者,会通过有意识的、策略性的或计算性的过程,来设立规则以及相关要求。这类研究认为,行动者会权衡利弊、进行因果分析,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做出选择。规则由多数人说了算或者由权威人物来建构。这类分析者可能借鉴能动建构立场。研究规范性制度要素的学者则更可能认为制度的建立是一种自然的过程,如道德律令、义务期待是在重复的互动过程中演化生成或逐渐形成的。而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中,共同理解、共同意义和被视为当然而接受的真理没有明确的来源,没有明显的赢家或输家。(121)
41.以规制性规则为例,如果它们看起来是理性的和一目了然的,那么这反映了某类社会设置和程序已经被建构——被制度化——为集体权威之基础的程度,或者被建构为决策平台的程度。如果要深入分析规制性规制的制定过程,就必须研究建构这类特殊治理设置的各种根源(这种平台如何形成的、决策规制和参与者的规则是如何演变、发展和进化的),必须研究法律创制与合法治理过程中的所有幕后活动(这是历史制度主义者所重视的素材)。相反,规范常常通过互动而演变,但是也可能由人们理性地、精心地制定。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可能积极地通过有意识的协商,来创设和修正它们的规范标准。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源于不同程度的理性选择过程。它们可能是从不发达的、青涩的集体互动中演化生成,也可能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并通过高度制度化的文化机构进行传播和扩散。社会习俗通过前者产生,而科学真理与法律通过后者产生。(121)
42.关于制度建构的这两种解释是两种极端,事实上还存在着其他理论立场。大多数的理性的能动者并不能完全理解他们所处的情境或者他们所选择的替代性方案的后果,而大多数自然主义的行动者的动机就是要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但并不一定明确和清楚他们之所以要进行某种选择的理由。(122)
43.制度经济学家提出在既定条件下,技术的发展路径即使并非绝对不可改变但往往也是很难改变的。或者人们很难想到其他发展路径,即使后者能够提供“更优”的解决办法也是如此。之所以存在这样一种路径依赖,是因为存在着一种正反馈:如果依照原有路径进一步发展就会得到奖赏,而向替代性路径转化的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增加。A初始成本的存在——一旦获得某一特定技术路径,其他替代路径的形成和发展就涉及额外的、常常是高昂的成本;B学习效应——一个人投入时间努力学习某一特定技术路径时,难以或不愿意考虑其他替代方案C协同效应——因为其他人已经同样选择了某一特定技术路径,自己选择这一技术路径会获得成倍的优势D适应性期待——如果后来者发现某一特定技术路径已经为他人广泛采纳,那么自己也就更倾向于采纳这一技术路径。因此结果是:不确定(大量方案即多重均衡是可能的)、无效率(次优或劣等的技术被采纳)、被锁定(难以从所选择的方案中退出),以及早期事件的首要性(在早期出现的各种微小差异和偶然事件可能产生不同的、难以改变的轨迹)。(148-149)
44.“日益递增的制度回报”概念的核心思想,是强调作为社会生活驱动力量之一的激励的作用。制度建构了结构进而影响行为,同时行动者对于这种结构的行为反应又生成了制度。(149)
45.研究规范性制度要素的学者,不是强调激励(成本和收益)的作用,而是强调承诺或忠诚机制的作用。承诺的核心要素可能包括规范和价值观、结构和程序,以及个体和集体行动者。(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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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塞尔兹尼克认为,组织通过两大步而实现制度化。第一步产生一种正式结构,为经济与协作问题提供制度性解决办法。明确的目标和规则、协作机制和交流渠道,提供了各种治理模式。但是,这第一步只是个开端:此外还有一种深层的制度化。深层次的制度化会以不同的方式发生:神化或硬化规则和程序;确立高度分化的组织单元,然后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并成为权力中心;产生行动仪式、符号和意识形态;强化目的性,即形成统一的目标;把组织嵌入社会环境中。深层次的制度化是一种累积的过程,发生于历史过程之中。(150)
47.如果基于回报递增的制度化概念强调的是物质激励作用,那么基于承诺递增的制度化概念强调的是身份的作用:我是谁,在这种情境中我的适当行为是什么。(151)
48.随着共同信念日益客观化而出现的制度化。强调文化-认知性制度的学者,强调共同信念的日益客观化在制度化中的作用。把客观化-社会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意义,相对于行动者日益成为外在于行动者的事实的过程——确定为制度化的三个阶段之一。强调共同信念向第三方——在建构这些信念的过程中没有发挥作用的个人——进行扩散的重要性,因为他们被告知的,并非“这是我们做这些事情的方式”,而是“这些事情是如何被完成的”在向他者——新一代——的扩散过程中,制度世界的客体性“日益浓厚和固化”。(151-152)
49.客观化的信念常常逐渐嵌入组织惯例、形式或者公文档案中,嵌入人工器物——我们的工具、硬件和机器等——之中。我们根据我们的精神范畴来组织我们的物质世界,并且二者会逐渐互相强化。(153)
50.基于回报日益递增的制度化概念,强调的是物资激励作用;基于承诺日益递增的制度化概念,强调的是身份的作用;而随着客观化日益增加的制度化概念,强调的是思想观念的作用。文化-认知制度理论家强调,思想观念——信念、图式和各种预设——在制度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最有力的思想观念是存在于讨论背景之中的、被视若当然的各种预设和假定。(153)
51.强调规制性制度要素的学者,更可能强调各种有意识的控制对于制度稳定性的作用,这些控制包括利益控制、授权或收回权力、制裁和奖励等。规制者运用权力来创建制度,而且试图使得这种制度保持与维持更长的时间。规制者会采取一些“使能”活动,创建规则来促进、加强、支持既有制度;也会采取一些巡查监视活动,以试图确保这些制度得到实施和遵守,以揭露、打击违反或背离制度者,而表扬循规蹈矩者。(159)
52.规制过程是一种强制性的过程,其若想有效,就必须提出相对明确的要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此外,使用这种强制机制者是否拥有权力是不是合法的控制者、是靠威胁还是引诱等,都是对强制性规制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我们可以预期,制度的效果——制度化过程的高低——会因为这些机制而变化,如果依靠的是权威,那么制度往往具有更大渗透性。很多制度形式都是通过公共或私人组织世界中的这些权力与权威机制之间的某种结合而扩散的。(163)
53.去制度化指的是制度弱化与消失的过程。一些学者主要强调规制性系统的去制度化、日益衰弱的法律,以及制裁力量的消失会让人们越来越不遵守它们。另一些学者则强调文化信念被日益侵蚀,曾经视为当然的东西日益受到质疑。不管强调的是哪种制度要素,或者这些制度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或者这些制度要素的某种结合方式的弱化和消失,都强调信念和行为,以及认知图式与资源方面出现的变化。去制度化的原因有:与制度“非完整传播”相关的和常见的熵现象、各种环境要求修正规则,以及职业占据者的角色规范被个人特征侵蚀等。其二是功能上的压力、政治压力与社会压力导致的去制度化。功能上的压力是指人们察觉到,如果某种制度化实践在绩效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必然要求去制度化。当某种制度结构的重要支持者发现制度结构所提供的指引不充分时,这些制度结构就会随着问题的累积而逐渐成为改革或替代的对象。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偏好也会对制度产生功能上的压力。组织的功能往往会因为环境的压力而发生改变。一个组织之所以成立,往往是为了实现某种价值目标,而成立组织的那些人或内部支持者往往会保护组织的最初目标;但是,组织成立之后,外部环境往往会威胁组织的生存。因此,这个组织往往会服从后者,而逐渐满足新的功能需要。那些最初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稳定性,如果想要保持下来,就需要“制度性的领导权”,也就是要在制度上规定其主导地位。制度所面临的政治压力,则主要来自那些支持既有制度安排的利益群体或背后的权力分配的转型。支持者或选民偏好的变化,可能导致新的政治安排;在立法团体中多数派与少数派的转换,可能导致规制性立法或实践措施的变化。制度面临的社会压力则与群体分化和规范共识的日益片段化相关,后者会导致信念与实践做法的分化或者互相矛盾。(171-173)
54.关于制约、建构与赋权组织行动者之规范与认知性因素的众多新理论都是围绕合法性概念展开的。十分重视那些由既有合法秩序中的某种信念引导的行动模式,这种信念作为“决定性的准则”,为行动者提供其认为“必须或可以仿效的模式。韦伯关于科层制的分析,包括对公共行政管理系统与私人组织行政管理系统的分析,指出当行政管理从依靠传统价值观或魅力型领导特质日益转向依靠理性或法律基础时,组织合法性的根源就发生了变化。在现代社会中,组织只有遵守理性的规定、法律或类似于法律的框架,才能被视为合法的。帕森斯应用合法性概念来评估组织的目标。他认为组织为社会结构之中的、专业化的子系统往往必须遵守规范性要求,才能确保其目标符合其所处的社会的价值观。他认为,组织价值观系统的关注点一定是根据组织对其所属系统而言获得的功能必要性,来对组织目标进行合法化。”帕森斯的合法性概念,强调只有在组织目标符合社会功能要求时,组织才具有合法性。(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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